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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8月5日,中国闽台地区相关主管部门发布《列管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与其运作管理事项草案》,预告将新增269项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(Per- 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, PFAS)为关注化学物质,并制定其监管阈值和具体管控措施,以期加强维护环境安全和保护民众健康,亦与国际有害物质管理趋势接轨。 PFAS作为一系列化学物质的总称,目前已知数量达上万种,其物质形态各异且应用范围广泛。其中部分PFAS,如全氟辛酸(PFOA)、全氟辛烷磺酸(PFOS)、全氟己烷磺酸(PFHxS)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,因其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明确,已纳入闽台《毒性化学物质分类及管理办法》的管控范围之内,并依据斯德哥尔摩公约,对其使用进行了限制。为进一步实现预防性管理,针对目前未受管控的PFAS,相关主管部门计划新增“列管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质与其运作管理事项”,拟根据不同物质形态和运营风险,对这些PFAS进行分级管理。 本次公告将 269项PFAS 依运作风险分为3类: 1)全氟烷基酸、其前驱物与其他全氟及多氟烷基化合物,如全氟烷基酸(Perfluoroalkyl acids, PFAAs)等(草案附表1,126项); 2)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质聚合物,如氟聚合物(Fluoropolymers)、全氟聚醚(Perfluoropolyethers)(附表2,113项); 3)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质气体,如氟化气体(Fluorinated gases)等(附表3,30项)。 对于此三类物质,管控浓度阈值均为 0.1% 具体管控措施: 1)对于全氟烷基酸、其前驱物与其他全氟及多氟烷基化合物: - 制造、进口、销售、使用、储存此类物质达 0.1% 以上,应取得许可; - 业者必须按月记录,并按季度进行申报; - 容器和包装上必须清晰标示相关物质信息并随附安全数据表(SDS)。 2)对于PFAS聚合物、气体: - 若浓度**过0.1%但未达30%,经营者仅需在容器、包装上标示。 - 若制造、进口PFAS聚合物或气体浓度达30%以上则应申请核可文件;按月记录,每季度申报;容器、包装上应清晰标示相关物质信息并随附安全数据表。 该法规计划在2026年1月1日生效,正式生效后将给予相关经营者2年缓冲期,以便其为合规做准备。对于已涉及这269项PFAS运营的企业,草案要求在2026年1月1日起开始记录和定期申报PFAS的使用,且需在2027年1月1日前完成容器、包装、运营场所和相关设施的标示工作,并备好安全数据表和相关的许可文件。 用于试验、研究、教育及检测目的PFAS不受该法规管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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